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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16:54:42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依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冀建金函[2020]5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户籍在我市职工,在异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购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异地购房应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要求,申请异地贷款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有关规定,与申请本地贷款的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三、异地贷款的办理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规定要求执行。
四、此次通知所指异地缴存职工不包含我市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涿州石油物探中心)的缴存职工。